(2015)红法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志多与潘福栓、宋学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多,潘福栓,宋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多。被执行人潘福栓。被执行人宋学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潘福栓所有的货车一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