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274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