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喜业等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特1号申请人:孙喜业,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靖宇县三道湖镇金嘉林场,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韩广禄,系场长。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孙喜业、靖宇县三道湖镇金嘉林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喜业与靖宇县三道湖镇金嘉林场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孙喜业与被申请人靖宇县三道湖金嘉林场于1999年7月1日签订的《林地使有权、林木所有权出售合同书》中235.9亩变更为55.9亩,变更后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二、被申请人靖宇县三道湖金嘉林场返还给申请人孙喜业因《林地使有权、林木所有权出售合同书》中的235.9亩承包林地变更为55.9,所减少的180亩(四至范围按《林分状况及平面图》中A、B、C、D、Q、H坐标点为准)林地的承包费,并赔偿利息及管理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三、申请人孙喜业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请人靖宇县三道湖镇金嘉林场索要林地或者经济补偿,不得以任何借口起诉或上访。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孙喜业与靖宇县三道湖镇金嘉林场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6)003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员 :薛天辉审 判 员 :赵长柏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