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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郭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郭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郭某甲,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农民。案由:子女抚养费纠纷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郭某甲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某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汪某某子女抚养费3000元,原告汪某某同意;二、原告汪某某将原、被告生育男孩郭某乙(2009年2月14日出生)交由被告郭某甲抚养;三、被告郭某甲同意将原、被告生育女孩郭某丙(又名郭柯影)的姓氏更改为汪姓;四、双方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汪某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洪凯审 判 员 顾春华审 判 员 张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申建立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淮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农民,住淮阳县朱集乡刘庄175号,身份证号码412727198411075027。被告郭某甲,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农民,住淮阳县朱集乡郭营行政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12727198209165133。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郭某甲追索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陈洪凯审判员顾春华人民陪审员陈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申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