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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3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0105执398号之三本院在执行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分公司与张卫军、王杏华、吴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