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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8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