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8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