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津011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景鸿与韩国强、刘欣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鸿,韩国强,刘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年津01**民初1194号原告李景鸿。被告韩国强。被告刘欣。原告李景鸿诉被告韩国强、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长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国强和刘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韩国强是朋友关系,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日二被告因经营华星通讯手机店扩大��模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承诺一年内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没有还款,双方协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25日前归还,并由被告韩国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二被告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原件1张。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依法调取了二被告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材料,显示二被告于2005年2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离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二被告于2005年2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离婚。2008年11月1日被告韩国强因手机店(华星通讯)业务扩大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承诺一年内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还款。双方协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25日前归还,并由被告韩国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韩国强向原告借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生效。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欣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韩国强和刘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应视为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韩国强和刘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景鸿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