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左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680号原告左某。被告邓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以其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 判 员 宁孝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爱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