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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庞义兵与丰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852号原告庞义兵,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段艳丽,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国强,个体工商户。原告庞义兵诉被告丰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义兵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丰国强负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