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庞义兵与丰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852号原告庞义兵,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段艳丽,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国强,个体工商户。原告庞义兵诉被告丰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义兵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丰国强负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