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执行人段新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段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西王村第五组。被执行人段新良,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大佛路职工新村。(2015)稷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新良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8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乔雁鹏代理审判员 任志刚代理审判员 孙红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