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422-2号原告刘建伟,男,汉族,1982年10月31日出生,农民。被告王伟,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伟撤回对被告王伟的保全申请。保全费1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