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俞森寅与蒋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森寅,蒋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814号原告:俞森寅。被告:蒋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森寅诉被告蒋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森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森寅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森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俞森寅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洪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灵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