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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合江诉被告顾保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合江,顾保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656号原告黄合江,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顾保得,男,1974年11月4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龙江,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440263。原告黄合江诉被告顾保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懋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合江及被告顾保得的委托代理人肖龙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合江诉称,2013年,原告带领几个工人在被告承包的四格至坡上草原公路工地上做工(砌路肩墙),被告欠下原告人工工资2万元。原告多次到被告家索要欠款,被告总是以没钱为借口推诿,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工资2万元。原告黄合江提供了《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2万元。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的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被告顾保得辩称,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属实,但已过诉讼时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做小工,被告于2013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下欠人工工资2万元的《欠条》一份。本院认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及时向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明确了所欠的劳务费,但未约定履行期限,依法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否认原告曾找过其索要劳务费,故以出具《欠条》当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保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合江劳务费2万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顾保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郭 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瞿春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