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梅与平顶山市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梅,平顶山市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财保13号申请人于梅,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焕,董事长。申请人于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致函,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商丘市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限额4344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于梅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商丘市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限额4344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二、即日将申请人于梅名下位于卫东区建设路20号院2号楼3单元17号房产一套(平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由申请人于梅保管使用。三、即日将担保人刘名下位于湛河区湛南路天鹰44号楼1单元东户房产一套(平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由担保人刘文平保管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宇锦审 判 员 马卫星人民陪审员 张维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