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73号申请执行人徐玉成与被执行人黄超群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成,黄超群,颜忠彦,陈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73号申请执行人徐玉成,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舜陵街道办事处兴旺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47********。被执行人黄超群,女,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彭祖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2********。被执行人颜忠彦,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颜家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8********。被执行人陈丽英,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颜家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0********,系颜忠彦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玉成与被执行人黄超群、颜忠彦、陈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黄超群、颜忠彦、陈丽英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黄超群、颜忠彦、陈丽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德喜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