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00598号申请执行李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钮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