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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冯加珍与焦作市立达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加珍,焦作市立达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冯加珍,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立达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加珍与被执行人焦作市立达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执字第1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