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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田鑫与杨盛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鑫,杨盛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384号原告田鑫。委托代理人田薇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杨盛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鑫诉被告杨盛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鑫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书记员  宾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