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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师雪龙与四川青亚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城西区城市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雪龙,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城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第10号原告师雪龙,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祁增燕、喇海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青亚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钟永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冠荣,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朱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安宁,男,汉族,1950年3月5日生。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郭宏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利军,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师雪龙与被告四川青亚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城西区城市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雪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雪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雪龙撤回对被告四川青亚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城西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99元,减半收取2649.5元,由原告师雪龙负担。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悦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