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谭素萍与姚雪红、刘佩峰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素萍,姚雪红,刘佩峰,姚伊俊,沈兴林,姚美英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886号原告谭素萍,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归魏华,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雪红,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刘佩峰,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姚伊俊,男,199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沈兴林,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姚美英,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素萍诉被告姚雪红、刘佩峰、姚伊俊、沈兴林、姚美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