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卫越、马素萍与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越,马素萍,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卫越。委托代理人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马素萍。委托代理人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好生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毕宏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怡,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卫越、马素萍与被告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2016年4月1日,原告张卫越、马素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卫越、马素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越、马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5元,减半收取4537.5元,由原告张卫越、马素萍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邢珊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