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史晓妍与淄博大众医院、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晓妍,淄博大众医院,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董玉海,程勇,李惠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财保12号申请人:史晓妍。被申请人:淄博大众医院。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铁路立交桥北路东。法定代表人:程勇。被申请人: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9号。法定代表人:董玉海。被申请人:山东长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9号。法定代表人:董玉海。被申请人: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太平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被申请人:董玉海。被申请人:程勇。被申请人:李惠爽。青岛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史晓妍与被申请人淄博大众医院、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董玉海、程勇、李惠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晓妍于2016年3月6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大众医院、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董玉海、程勇、李惠爽名下6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16年3月31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大众医院、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董玉海、程勇、李惠爽名下6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