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与刘田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刘田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48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法定代表人姜自行,主任。被告刘田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田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邸龙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