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黄先治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33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先治,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先治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先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黄先治在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91号附15号重庆市笔畅教育咨询公司内,乘公司员工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夏某放在办公桌上手提包内现金8700元盗走后逃离。同日,民警在黄先治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赃款2177元。归案后,被告人黄先治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并退赃650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先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录像观看笔录;证人黄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先治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先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8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先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还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回大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先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先治退赔夏泉剩余经济损失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伏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