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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德斌诉被告张建军、薛国生、张中全一审民事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斌,张建军,薛国生,张中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51号原告:孙德斌,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被告:张建军,男,住吉林省前郭县新庙镇那嘎贷村。被告:薛国生,男,住吉林省前郭县新庙镇那嘎贷村。被告:张中全,男,住吉林省前郭县新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斌诉被告张建军、薛国生、张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