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德斌诉被告张建军、薛国生、张中全一审民事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斌,张建军,薛国生,张中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51号原告:孙德斌,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被告:张建军,男,住吉林省前郭县新庙镇那嘎贷村。被告:薛国生,男,住吉林省前郭县新庙镇那嘎贷村。被告:张中全,男,住吉林省前郭县新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斌诉被告张建军、薛国生、张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