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950号原告:吉某某,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吉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