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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孙运福、孙运库、王君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孙运库,孙运福,王君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第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彤,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梅河口市支行,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史春艳,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信贷员,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孙运库,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孙运福,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君贵,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告孙运库、孙运福、王君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审判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