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周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周志文,饶丽芳,余文斌,郑婷婷,汪守明,汪丽琴,查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负责人:吴辛桃,该××主任。被执行人:周志文。被执行人:饶丽芳。被执行人:余文斌。被执行人:郑婷婷。被执行人:汪守明。被执行人:汪丽琴。被执行人:查德荣。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志文、饶丽芳、余文斌、郑婷婷、汪守明、汪丽琴、查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3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1808元,执行费1132.02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子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