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西滨宝达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西滨宝达橡塑有限公司,林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486号原告晋江市西滨宝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达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驷益,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林春生,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西滨宝达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拟通过庭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西滨宝达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晋江市西滨宝达橡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