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吴明虎诉被告(反诉原告)唐美珍、向茂森、向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虎,唐美珍,向玉叶,向茂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26号原告(反诉被告)吴明虎,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奎安,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唐美珍,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反诉原告)向玉叶,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茂森,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反诉原告)向茂森,曾用名向淞云,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吴明虎诉被告(反诉原告)唐美珍、向茂森、向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吴明虎、被告(反诉原告)唐美珍、向茂森、向玉叶于2016年4月1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吴明虎和被告(反诉原告)唐美珍、向茂森、向玉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吴明虎撤回本诉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唐美珍、向茂森、向玉叶撤回反诉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明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美珍、向茂森、向玉叶负担。审 判 长 唐跃文人民陪审员 唐 华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舒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