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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罗建与周黎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周黎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80号原告罗建,男,1986年12月11日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人,住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园林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612117714。被告周黎川,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新丰镇卡房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612281550。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诉被告周黎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建负担。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俸 丹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0681民初180号原告罗建,男,1986年12月11日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人,住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园林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612117714。29岁。被告周黎川,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新丰镇卡房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612281550。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诉被告周黎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建负担。审判员吴秀平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俸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