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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全国诉贾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国,贾卫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635号原告杨全国,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武江,男,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卫卫(贾伟),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国诉被告贾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全国于立案后随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全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全国承担。审判员  吉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