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全国诉贾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国,贾卫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635号原告杨全国,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武江,男,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卫卫(贾伟),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国诉被告贾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全国于立案后随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全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全国承担。审判员 吉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