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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詹绪杰与阮加宽、兰懿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绪杰,阮加宽,兰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詹绪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阮加宽,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兰懿,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詹绪杰与被执行人阮加宽、兰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阮加宽一次性偿还詹绪杰借款本金我15000元及利息2000元,兰懿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阮加宽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阮加宽、兰懿未自觉履行。现经查兰懿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色河信用社有工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兰懿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色河信用社的工资存款帐户2708030301109000129192内的存款17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怀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