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杨X与赵XX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赵XX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1835号申请人杨X。被申请人赵XX。法定代理人李XX(系被告的母亲)。申请人杨X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赵XX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申请人杨X与被申请人赵XX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杨XX,2008年12月25日出生。因被申请人赵XX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依法应当宣告婚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杨X与被申请人赵XX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申请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