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5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吕XX诉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578号原告:吕XX,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X,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原告吕XX与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XX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7月1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21919.08元,约定偿还期限24个月,月还本息1169.33元。借款初期被告尚能如约还本息,到期后被告不履行承诺,拖欠借款本息至今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26664.82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不能提供被告赵XX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两次送达法律文书,没有送达成功,致使本院无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不能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