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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马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女,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住舒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莉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高阳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马某的丈夫刘某因患病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011年12月刘某去世,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马某在明知其丈夫死后不应该继续领取低保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刘某死亡的事实,未主动到民政部门注销刘某的低保,骗取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金人民币9209.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亚丽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的的供述与辩解,及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户卡信息、刘某死亡注销证明、死亡人口报告书、民政办公室出具刘某享受农村低保证明、刘某低保专用折复印件、刘某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明细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冬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