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建军、陈用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陈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16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陈用芳,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用芳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011400元、执行费人民币2251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