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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武胜县宝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县宝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保35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宝鑫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8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武胜支行5100174733605053XXXX账户上的存款49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