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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9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吴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912-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瓯城花苑1幢103室、105-110室。负责人:叶志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进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胜俊。被执行人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五道3××号。法定代表人:吴齐齐。被执行人吴成光,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吴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信息,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80014660)和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村工业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80014658、80014659),查封了被执行人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3××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9059),于2015年1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成光名下的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大自然花园1215幢的一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产权证号:21××62)。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吴成光尚欠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执行款本金11920000元及逾期利息,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466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执行费79320元。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先予程序终结,若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及时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9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