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世海与徐书清、杨菊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海,徐书清,杨菊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366号原告陈世海,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书清,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菊梅,女,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海诉被告徐书清、杨菊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海撤回对被告徐书清、杨菊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会锋助理审判员 黄艳晓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