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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云城区富力神石材护理产品店与邓海成、邓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城区富力神石材护理产品店,邓海成,邓永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81号原告云城区富力神石材护理产品店。住址云浮市云城区。经营者王少雄,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邓海成,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邓永泉,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云城区富力神石材护理产品店诉被告邓海成、邓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城区富力神石材护理产品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来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