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云城区富力神石材护理产品店与邓海成、邓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城区富力神石材护理产品店,邓海成,邓永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81号原告云城区富力神石材护理产品店。住址云浮市云城区。经营者王少雄,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邓海成,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邓永泉,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云城区富力神石材护理产品店诉被告邓海成、邓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城区富力神石材护理产品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来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