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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22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公民身份号码×××。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作案工具,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乘坐公交车去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物色盗窃目标。当刘某甲走到井岸镇尖峰村水门仔65号楼下时,发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喜牌LK125T型女装二轮摩托车没有锁防盗锁,便用剪刀剪断电线,再将电线接通后将摩托车打着火盗走。当天9时许,刘某甲将该车推到井岸镇毛山里南6巷篮球场附近,打算弄开摩托车车头锁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2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刘某甲因上述盗窃行为于2016年1月1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2月1日在珠海市第二拘留所执行)及收缴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照片,购车发票,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解除拘留证明书,坭湾派出所出具的综合材料,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销毁申请表,现场照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刘某甲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应予折抵,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伟娟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