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耀诉刘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耀,刘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178-2号申请人张某耀被执行人刘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81民初字3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小飞名下所有的豫DLX9**小型普通客车过户到张金耀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水清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海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