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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耀诉刘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耀,刘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178-2号申请人张某耀被执行人刘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81民初字3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小飞名下所有的豫DLX9**小型普通客车过户到张金耀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水清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海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