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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曹丽洪与珠海市汇欣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洪,珠海市汇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之一原告曹丽洪,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5724。被告珠海市汇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吴锡坚,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洪诉被告珠海市汇欣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曹丽洪负担。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宗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