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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继民与李林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民,李林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09号原告:孙继民。被告:李林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民诉被告李林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