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继民与李林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民,李林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09号原告:孙继民。被告:李林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民诉被告李林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