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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汉英与方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英,方明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第871号原告刘汉英。被告方明明。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汉英诉被告方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汉英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汉英负担。审 判 员 周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