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华与高碑店市中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高碑店市中医医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47号原告李华。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中医医院,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西路205号。法定代表人赵秀利,院长。委托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高碑店市中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