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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华与高碑店市中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高碑店市中医医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47号原告李华。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中医医院,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西路205号。法定代表人赵秀利,院长。委托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高碑店市中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