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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李文峰与常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峰,常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356号原告李文峰,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被告常海峰,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峰诉被告常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