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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小琴与吴李祥、李永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琴,吴李祥,李永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民初75号原告邓小琴,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治永(原告之丈夫),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吴李祥,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李永照,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波阳县。原告邓小琴与被告吴李祥、李永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小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治永、被告吴李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小琴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0日,被告吴李祥以资金紧缺为由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李永照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吴李祥仅依约支付一个月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吴李祥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应付的利息(自2015后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2.被告李永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李祥辩称:借款属实。现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个人财产已被没收,现在监狱服刑,无力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李永照辩称:借款属实。其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愿意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原告邓小琴与被告吴李祥、李永照分别以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载明:吴李祥向邓小琴借款人民币6万元;李永照对吴李祥向邓小琴所借的款项本息向邓小琴提供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邓小琴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吴李祥借款后依约支付了一个月利息1500元。2016年1月8日,原告以经催讨借款二被告未能偿还本息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二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永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邓小琴主张被告吴李祥向其借款,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借款合同为证,被告吴李祥、李永照对此不持异议,予以采信。原告邓小琴与被告吴李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由于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吴李祥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被告吴李祥不持异议,予以确认。虽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5%,超出法律规定保护的范围,但原告邓小琴仅主张被告吴李祥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李永照的保证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与原告明确约定其承担借款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李永照对被告吴李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予以支持。被告李永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李祥追偿。被告李永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李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小琴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应付的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李永照应对被告吴李祥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邓小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永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李祥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邓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吴李祥、李永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潘银幼人民陪审员  江建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铭达速 录 员  连丽娜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