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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斌与被执行人杜宜静合同借款纠纷一案解除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斌,杜宜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11-3号申请执行人贾斌,男,1989年5月26日生,寿阳县。被执行人杜宜静,又名杜林娥,女,1959年3月28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贾斌与被执行人杜宜静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寿执字第41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杜宜静拥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XX**),扣押期限为二年。2016年4月1日前被执行人杜宜静共主动给付案款89000元,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贾斌欠款本金11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自2014年9月29日至今的部分利息5000元,以上合计案款为19700元。执行担保人孙秀玲自愿为被执行人杜宜静提供执行担保,如到期被执行人杜宜静未能如约给付案款19700元,执行担保人孙秀玲同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个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于给付上述案款19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宜静拥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XXX**)的扣押。二、查封被执行人杜宜静拥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XXX**)。被执行人杜宜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当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出售、转让、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四、限被执行人杜宜静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该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晋XXXX**)进行评估拍卖,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杜宜静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柳 林 来自